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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研究人員好:

關於本中心使用者應來觀察動物之頻率- IACUC委員會於1126月底開會決議:

動物-未進行實驗:每週至少1觀察並於「使用者飼養管理紀錄表」簽名

動物-已進行實驗:包含已繁殖、特殊飲用水及飼料或已進行實驗,則每週至少2觀察並於「使用者飼養管理紀錄表」簽名。

動物籠數、飼養數量有異動,也應於「使用者飼養管理記錄表」上記錄。

1136月起若未依規定於使用者飼養管理紀錄表簽名 (已宣導一年),則屬一般違規事件:獸醫師將開始記違規1 點,同一人員第二次違規加倍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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