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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研究人員好:

提醒您,若未來動物實驗計畫有需要捕捉動物,禁止使用獸鋏。

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_1

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_2

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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