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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使用者好:

根據112112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IACUC會議決議,動物攜出犧牲不返回動物中心者不需再向動物中心遞交攜出申請,但請遵守以下事項:

1.  使用者攜出動物時須確實填寫使用者飼養管理記錄表籠數與隻數並備註說明。

2.  使用者攜出動物前請先確認該留滯地點是否為該計畫IACUC核准實驗地點(動物操作地點),若否應向IACUC提出計畫修正申請,新增或變更實驗地點,IACUC核准後方可攜出動物

3.  動物攜出後需返回動物中心者仍須向動物中心提出申請,原則上動物返回時需放在檢疫室,動物中心尚需確認動物返回時檢疫室有籠位可放置動物。

4.  動物攜出後需返回動物中心者於攜出及返回動物時皆須確實填寫使用者飼養管理記錄表籠數與隻數並備註說明。

5.  動物由動物中心後門攜出返回,並請在後門桌上之登記簿登記動物品系、隻數與籠數。

6.  動物攜出時借用動物中心籠具者,請務必登記籠具出借單,並7天內歸還

註:動物攜出後需返回動物中心者請下載「動物攜出動物中心後返回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書下載連結請於動物中心網頁( https://animal.kmu.edu.tw/index.php/zh-tw/ )左欄主選單點擊「本中心表格與籠卡」→「表格」→「動物攜出動物中心後返回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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